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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大了,抚养费该涨涨了
□ 于旭坤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我们总会发现有些渣男或者渣女玩弄感情,不负责任,令人非常痛恨。但是,双方毕竟都是成年人,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感情走向,结婚的可以离婚、没有结婚的可以分手,只要两个人决定好就可以一拍两散。可是,如果把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放到无辜的孩子身上,就让人无法理解并接受了。生而不养,枉为父母,男女双方不应该将对彼此的不满与愤恨发泄到孩子身上,且看本期案例。
李梅和陈刚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两人决定离婚。双方约定:8个月大的儿子小亮跟随母亲李梅生活;陈刚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陈刚可以在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探望孩子。离婚后,李梅的经济压力很大。她说,小亮身体不好,经常生病,每月的医疗、教育、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加起来大概要6000多元。与李梅辛苦带孩子不同,陈刚考取了一所名校并在毕业后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而且又再婚。在近6年里,陈刚只见过孩子4次。李梅不止一次地要求陈刚增加抚养费并多看看孩子,但是陈刚都置之不理,两人每次都不欢而散。
后来,李梅代理小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刚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小亮年满18周岁止。陈刚认为,自己每月依约支付了500元抚养费,而李梅列出的支出清单与小亮实际消费不符合,他无法承受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陈刚与再婚妻子无子女,每月收入为13000元,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考虑到当初所约定的数额过低,与现今双方经济状况、未成年人成长需求等均不相适应,为此法院作出判决,陈刚每月给付小亮抚养费2600元,直至小亮年满18岁时止。
接到判决后,李梅非常不服气,还是坚持认为陈刚应当支付4000元抚养费。律师告诉她,法院是参照20%的比例作出的判决,这符合我国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希望她能够平静接受。如果将来有需要,她还可以再代理小亮提起诉讼,主张增加抚养费。那么,未成年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呢?在这里,需要考虑3个因素。
一是子女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里的“三费”通常是指基本性的生活性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疾病的医疗费支出,对于私立学校的教育费、校外补课费等,除了特殊成长阶段的必要性支出予以适当支持外,一般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承担为前提。本案中,因为小亮的户口没有在本地,所以他不得不在私立幼儿园就读,法院考虑到这一因素,所以,对教育费用给予了适当支持。
二是父母的负担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人民法院查明陈刚的月收入为13000元,所以参照20%的比例,判决陈刚每月支付抚养费2600元。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月总收入”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不仅包括工资总额、加班费、奖金等,还涵盖了投资、房屋出租、股票分红等收益。除了收入的变化,法院还会查明双方父母支出情况的变化,如再婚后是否又生育了子女、被抚养人有没有增加、是否出现了伤病医疗等,进而综合评定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农村和城市的消费水平会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其经常居住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抚养费标准的确定。因此,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会参照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审查子女主要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生活在何地(有的还生活在国外)、居住地是否变动,以及当地的生活、教育、医疗支出水平的高低。对于父母一方确实无力按子女实际生活需要承担抚养费,又无可供折抵抚养费的财物的,法院一般会参考当地的生活最低保障标准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最后要说明的是,男女双方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最大,父母之间的怨恨、争吵会对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对孩子日后的成长、人格塑造产生消极的影响。孩子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爱,支付抚养费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没有实际抚养的一方要时常探望、关爱孩子,努力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作者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